Saturday, February 11, 2012
陳健鵬:加強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思路和建議
陳健鵬:加強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思路和建議
2012-1-6
國務院批准實施「轉基因生物新品種培育科技重大專項」後,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頒發了兩種轉基因水稻、一種轉基因玉米的安全證書,我國轉基因糧食作物的研發和商業化處於關鍵時期,或將成為全球轉基因主糧作物商業化的先行者。加強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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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思路
(一)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應兼顧農業生物技術產業發展
當前,美國主導全球轉基因作物商業化,跨國種業巨頭滲透、控制我國種業的態勢日益明顯。與此同時,我國種業處於市場化初期階段,生物科技水平整體上落後於西方,轉基因生物新品種研發的技術路線與西方趨同。在這種背景下,推進主要糧食作物(美國技術路線)轉基因品種的商業化可能會加速外資對我國種業的控制,從而對農業生物技術產業的發展產生負面影響。我國亟待通過具有前瞻性、嚴格的制度設計來加強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一方面,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要規避轉基因作物商業化過程中的技術風險和不確定性。另一方面,作為一種策略手段,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要充分考慮我國種業安全和農業生物技術產業的發展,對部分(非自主)轉基因技術進行嚴格的技術管制,為我國種業和自主生物技術產業發展贏得時間。
(二)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應堅持預防原則
當前,轉基因生物技術的風險和不確定性仍存在很大爭議。從國際經驗來看,沒有一個國家推進主要口糧作物轉基因品種的商業化。此外,我國目前的種業和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尚不健全,監管工作存在諸多問題。在這種背景下,我國對轉基因作物(特別是基本口糧作物)的生物安全管理,不宜借鑑美國「實質等同」的「寬鬆」管理模式。應更多地參考借鑑歐盟經驗,以「預防原則」作為現階段我國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的基本準則,採取「從嚴」的生物安全管理模式。不能為了推進轉基因作物商業化而放鬆對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管制。
(三)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應實行統一協調管理
在管理體制上,依據相關法律,在責權明晰的前提下,構建基於部門分工的「統一監管模式」,確保監管內容和監管過程的銜接。從有關生物技術的研究、開發、使用開始,到一般轉基因生物體的使用、釋放和處置,以及相關生物產品的市場化等各環節,對生物安全進行「全過程」的規範和控制。
二、加強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若干建議
(一)加快推進轉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工作
協調相關部門加快立法工作。農業部、環保部、科技部等部門在轉基因生物安全立法中要加強協調,加快制定和出台《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對現有的條例和辦法進行全面清理、修訂,提高立法檔次。
加快制定和完善轉基因生物安全標準。抓緊制定和完善一批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所需的技術標準和指南。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借鑑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國際標準,積極參與相關領域國際標準的制定。
(二)建立健全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體制
在轉基因生物安全多部門管理的現行體制下,通過法律進一步界定和明晰各職能部門在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全過程中的地位和職能。進一步明確生物安全管理有關部門(農業部、科技部、環保部、衛生部、發改委、商務部、國家質檢總局等)的職責,明確各部門的管理內容和管理過程,形成有效的、相互銜接的協調管理機制。加強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的工作,完善工作制度,切實發揮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級聯席會議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轉基因生物市場監控體系,加強對轉基因作物研發、生產、流通和消費全過程的監管,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轉基因食品監控監測網絡體系。逐步建立和完善若干國家級轉基因生物安全重點試驗室和若干區域性轉基因生物安全檢測機構,適度擴大檢測機構的編制和數量。
(三)建立和完善轉基因生物安全制度
完善生物安全預防和控制制度。完善實驗室生物安全制度、生物風險評估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等生物安全預防制度。完善生物安全許可制度、生物安全報告制度、生物安全現場檢查制度、生物安全檢驗檢疫制度、生物安全損害和應急處理制度等生物安全控制制度。
此外,當前要重點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
強化轉基因生物標識制度。以預防原則為指導,對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實施從嚴的強制標識制度。進一步明確轉基因食品標識的管轄主體,增加標識產品目錄,增加轉基因成分的含量、安全等級及適用用途等內容,採用明確、通俗、易懂的語言或圖標等,確保公眾對轉基因食品的知情權。
建立轉基因食品追蹤制度。對於轉基因食品的生產、運輸、銷售全過程進行有效監控,實行分流管理,確保消費者知情,確保製成的食品(飼料)在投放市場的各個階段,包括從生產到流通的全過程都能被追查到。
建立和完善轉基因作物品種退出制度。實行轉基因作物品種退出制度,做到審定品種有進有出、動態管理,完善轉基因作物品種管理制度。
建立生物安全公眾參與制度。建立公眾參與生物安全管理的固定渠道,加強生物安全信息發佈和公眾宣傳。在制定轉基因食品標識政策、法規等方面允許公眾決策參與,在轉基因食品的生產、銷售等環節允許消費者監督性參與,在轉基因食品及標識的宣傳、教育等方面允許公眾參與。
(四)加強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能力建設
加強監管機構技術支撐能力建設。加強國家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標準委員會及檢測機構的能力建設,為相關法規實施提供可靠保障。加大財政投入,加強檢測機構硬件建設,配置轉基因成分檢測所需儀器設備。加強偏遠地區進出口檢驗檢疫機構轉基因檢測能力建設。加快建立生物安全信息系統和數據庫。
鼓勵和支持相關領域的科研和人才培養。加大財政投入,設立專項基金,增加相關科研項目,鼓勵和支持轉基因生物環境和健康安全影響的基礎研究,加強生物安全評價、檢測、控制等技術的研究。加強與生物技術發達國家的有關機構開展轉基因生物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的合作研究。加強對監管人員的培訓,培養轉基因生物安全技術和管理人才隊伍。
作者: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 陳健鵬
文章出處: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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